(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党淑亚、韩亮亮、韩春娟与雷建兵、康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某某,韩某某,韩某甲,雷某某,康某,苏某某,某财产保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党某某、韩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审被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支公司。负责人屈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甲。上诉人党某某、韩某某、韩某甲因与雷某某、康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退回上诉人党某某、韩某某、韩某甲。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闫 虹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畅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