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仲利××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5号申请人:仲利××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虹××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市××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申请人:浙江××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市××八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仲利××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叶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