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廖红爱与姚远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0106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2年3月2日上午8时在山阳县中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依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