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闫海文与张华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文,张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闫海文,男。被执行人张华菊,女。闫海文与张华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闫海文与张华菊离婚,婚生男孩闫祥圣随闫海文生活,并由张华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2012年2月10日闫海文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1800元。执行中,1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闫海文领取。执行费50元由张华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