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郝新朝与孙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朝,孙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郝新朝。委托代理人:沈济、乔岳。被告:孙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朝诉被告孙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新朝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新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新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