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郭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郭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吉星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751494-9。法定代表人童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郭彬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