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岳伦久与魏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伦久,魏大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岳伦久。委托代理人杨伟。委托代理人李露。被告魏大成。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伦久与被告魏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伦久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伦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伦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3元,由原告岳伦久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