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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世磊与胡保坤、于香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磊,胡保坤,于香芹,胡爱绪,胡文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世磊。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胡保坤。被告于香芹。被告胡爱绪。被告胡文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磊与被告胡保坤、于香芹、胡爱绪、胡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任鑫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