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世磊与胡保坤、于香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磊,胡保坤,于香芹,胡爱绪,胡文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世磊。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胡保坤。被告于香芹。被告胡爱绪。被告胡文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磊与被告胡保坤、于香芹、胡爱绪、胡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任鑫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