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凌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凌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解放路五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凌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