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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1643、16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鲍水娟与鲁建梁、孟建定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水娟,鲁建梁,孟建定,单斌,孟水飞,浙江百岁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1643、1656-2号��请执行人鲍水娟。被执行人鲁建梁。被执行人孟建定。被执行人单斌。被执行人孟水飞。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堂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水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鲁建梁所有的位于绍兴市鉴湖镇绿州新村c幢202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75655元(住宅建筑面积106.14平方米、含装潢,详见绍中兴评(2011)第6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司法处置价的百分之八十为保留价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现买受人陈建庆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01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鲁建梁所有的位于绍兴市鉴湖镇绿州新村c幢202室住宅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06.14平方米、含装潢)归买受人陈建庆(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建庆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建庆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