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责任公司与树某某、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责任公司,林某某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何某某。被告树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树某某、林某某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