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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