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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陈晓雯与王德禹、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晓雯;王德禹;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陈晓雯,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王德禹,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雯诉被告王德禹、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雯撤回对被告青岛振翔物流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孟红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