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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356-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宋昭军、杨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昭军;杨嘉;临沂鑫诚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唐红伟;徐洪伟;山东瑞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邦腐植酸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郯执字第356-359号申请执行人宋昭军,男,1969年1月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丝绸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杨嘉,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西小山巷。被执行人临沂鑫诚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红伟,男,1961年4月生,汉族,山东德邦腐植酸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伟,男,1955年7月生,汉族,山东瑞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邦腐植酸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红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7)郯民二初字第75号、76号、116号、1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唐红伟所有的现代仿制工艺品(包括:玉兽一件、四羊铜方壶一件、镶金嵌玉龙首铁带钩一件、漆耳杯一件、黑漆地描金扇面两件、彩绘错金银漆簋一件),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红伟所有的现代仿制工艺品(包括:玉兽一件、四羊铜方壶一件、镶金嵌玉龙首铁带钩一件、漆耳杯一件、黑漆地描金扇面两件、彩绘错金银漆簋一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徐郑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