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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芳,吴海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董爱芳,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成安县李家町镇李家町村人。被告吴海兵,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东来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芳诉被告吴海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芳于2012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