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羊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沈世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沈世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西区第3号地块第5号房A2栋3F。法定代表人彭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婧,女,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特别授权被告沈世群,女,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全,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平安,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一般授权原告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华公司)与被告沈世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婧,被告沈世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全、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华公司诉称,1、原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原告同意其在完成交接工作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30日离职。之后被告仅仅办理了部份工作交接,并未完成《离职通知书》写明及公司管理规定所要求的交接义务,便不再上班。被告作为会计人员,尚有大部份开出的票据等财务凭证未交清,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2、加班费支付金额不正确,根据其加班时间及对应工资,其加班工资应为1499.60元,而原告已支付了2800元,超出部份应当扣除;3、双倍工资支付不正确,应当从2011年11月9日开始支付,其所得双倍工资应为11884.34元;故起诉,请求法院纠正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青劳仲案字(2011)第469号裁决书中的错误,判令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加班工资1300元,原告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纠正为11884.34元,并判令被告限期办理工作交接。被告侯宝君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离职时与交接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工作交接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加班费、双倍工资也与原告说所不符.经审理查明,沈世群于2010年10月8日到兰华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沈世群离职前9个月月均工资为1346元。2011年7月期间,沈世群上班17天、病假105天、旷工2天、迟到3次。沈世群在兰华公司工作期间,工作日加班28小时、休息日加班8天。2011年7月5日,兰华公司委托利峰华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金沙支行支付沈世群加班工资2800元。2011年7月26日,沈世群在兰华公司出具的《离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于2011年7月30日办理了移交手续。2011年11月16日经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兰华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所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员工考勤表、工作移交清单、离职申请、加班申请表、付款回单、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兰华公司与沈世群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沈世群支付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共计13042元(1346元/月×9个月=12114元,2011年7月中15个工作日:1346元÷21.75天×15天=928元);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之规定,本案中,沈世群工作日加班28小时的加班费为325元(1346÷21.75天÷8小时×2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8天的加班费为990元(1346÷21.75天×8天×200%),合计1315元,因该金额尚未超过兰华公司自认加班费1499元,且兰华公司已支付2800元加班费,故其要求沈世群退还多支付的加班工资1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由于兰华公司所提交证据已显示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故兰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办理工作交接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沈世群支付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共计13042元。二、沈世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1300元。三、驳回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贺芯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