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保明、李秀贞等与丁志辉、赵啊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杜保明,农民。原告李秀贞,农民。被告丁志辉。被告赵啊彬。被告李海船,农民,河北省深州市于科镇大寺李家庄。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明、李秀贞撤回对被告李海船的起诉。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