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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明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科。被执行人张岁成。申请执行人张明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岁成给付其赔偿款43600元及诉讼费4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1日委托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2012)灞执字第00268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