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明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科。被执行人张岁成。申请执行人张明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岁成给付其赔偿款43600元及诉讼费4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1日委托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2012)灞执字第00268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