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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袁洪伟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伟,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行初字第41号原告:袁洪伟,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东路。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驻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东鲁村。原告袁洪伟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履行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洪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洪伟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