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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11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