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董事长。被告:杨××,女,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0401****。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会东审判员 周 勇代理���判员徐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