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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董事长。被告:杨××,女,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0401****。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会东审判员  周 勇代理���判员徐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