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小菊与孙华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菊,孙华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陈小菊,居民。被告孙华开,农民。原告陈小菊与被告孙华开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小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菊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楚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