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衡水精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54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6788.6元(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800元、保全费4170元,执行费10688元,以上共计87244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股东之一)自2008年4月11日至2008年8月28日分五次以还款、货款的名义,从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上(帐户号为32×××34)转帐856500元至凌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帐户上(帐户号为43×××27)。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王玲娣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09年2月27日分两次以还款的名义,从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上(帐户号为32×××34)转帐490000元至王玲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上(帐户为53×××12)(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故凌云在856500元范围之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责任,王玲娣在49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诚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凌云、王玲娣名下的银行存款87244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