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贺有宽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有宽,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贺有宽。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有宽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166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