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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曹某,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