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威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威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桂王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马向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池万明,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在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筑宝重工有限公司在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4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包正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