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谢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谢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被执行人:谢克亮。申请执行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谢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3日作出(2007)永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翠英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李翠英与谢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