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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西安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西安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被告西安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含光路。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194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