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如仪与被告程兴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仪,程兴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梁如仪,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枚,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兴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为民。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蒋炬。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XX。原告梁如仪与被告程兴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梁如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如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如仪撤回对被告程兴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梁如仪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