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慕焕萍、徐海峰、徐海东与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焕萍,徐海峰,徐海东,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宇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408—1号原告慕焕萍。原告徐海峰。原告徐海东。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明辉,系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迎宾路北段古镇停车场。被告王宇锋。委托代理人曹美丽,系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迎宾路北段。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王宇锋提供现金10000元作担保,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649**号货车一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649**号货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段 哲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