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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佟文军与梁金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佟文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佟文军,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粱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日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文军诉被告梁金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原告佟文军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