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佟文军与梁金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佟文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佟文军,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粱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日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文军诉被告梁金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原告佟文军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