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本案,201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苏宁”(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窜至本市罗湖区洪湖东路彩虹桥下面桥洞位置伺机作案。至3时30分左右,见被害人陈双某身背挎包骑着单车途经此处。黄见旁无人便上前拉住陈并抱住其,“苏宁”便将陈的挎包抢走,黄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陈抓住不放并大声呼救,黄见状将其摔倒在地时被赶来的群众将其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笋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陈双某;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结论: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