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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耿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