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耿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