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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执字第0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胜刚与被告高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胜刚,高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597-2号申请执行人:夏胜刚。被执行人:高章爱。原告夏胜刚与被告高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十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高章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章爱履行向申请人偿还钢材款人民币元77,389.6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章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章爱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