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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1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瓯海支行龙霞分理处9559980330031076517账户的存款。财产保全费402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