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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建道与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道,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0号原告:孙建道,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建国,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道诉被告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道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