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建道与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道,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0号原告:孙建道,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建国,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道诉被告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道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建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