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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慕飞军等与被告魏拴宝裁定书doc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露,慕飞军,魏拴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方露,女,农民。原告慕飞军,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四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拴宝,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占祥,男,农民。系被告魏拴宝之子。原告方露、慕飞军与被告魏拴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方露、慕飞军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露、慕飞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露、慕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退还原告方露、慕飞军。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