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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李某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辉,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辉在惠东县前来陆丰市的出租车上捡到一把手枪,放在自己的裤袋里,于2011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从陆丰市甲子镇乘坐出租车粤N×××××到惠东县途经陆丰市南塘镇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一把仿“六四”手枪一支,枪弹夹中子弹三发。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辉在惠东县乘车前来陆丰市甲子镇。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辉在其朋友家吸食毒品后,便乘坐粤N×××××号出租车回惠东县,当车途经陆丰市南塘镇执勤点被公安机关拦停时,被告人将枪支藏放在其座位旁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仿“六四”手枪一支及三发子弹。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枪形状物为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3发疑似子弹是制式“六四”式军用子弹,具备枪弹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对李某辉的人身及其乘坐的车辆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2、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南)勘[2011]0927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痕)字[2011]064号《痕迹检验报告》鉴定结果:送检的枪形物品为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的性能;送检的3发疑似子弹是制式“六四”式7.62mm军用子弹,具备枪弹性能。5、证人王某成的证言:2011年9月27日下午5时左右,我驾驶NTxxx的出租车到甲子濠头村拉二位客人,经议下价钱后,我驾车拉这两位客人往惠东县的方向行驶,当车开到南塘交警中队门口检查站过一公里处时,我听坐在后排座位的客人说有一部车跟着,坐在副驾驶室的客人很紧张,当警车逼停我车时,坐在副驾驶室的客人从裤袋里拿出一包象白色卫生纸的东西往下一放,就下车了。尔后,警察叫我看时我才知道是一把枪。6、证人王某端的证言:2011年9月27日上午10时许,李某辉说带我到一个地方玩,尔后,我与李某辉在路上乘坐一部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李某辉打电话约来一个朋友,并带我一起到其朋友家聊天和吸毒。尔后,我与李某辉乘坐另一部出租车回惠东,李某辉坐在副驾驶室位,我坐后排位,当车开到检查站后,被一部警车拦停检查。民警在车上搜出一把手枪,枪是谁的我不知道。7、被告人李某辉的供述:2011年9月27日上午8时左右,我在惠东县约王某端到陆丰市甲子镇找朋友玩,并拦了一辆出租车(车牌号码已忘),我从后排上车时左脚踩到一把枪,我马上将枪放在自己的右裤袋里,接着王某端也从后排座上车,到陆丰市甲子车站时,我买了一包纸巾将枪包着,尔后,我联系朋友“长毛”,“长毛”叫人来接我们到他的家聊天和吸毒后,我与王某端便到甲子车站拦一辆红色出租车回惠东。当车途经南塘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藏放于身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徐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