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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路平与杨永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平,杨永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王路平。被告杨永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平与被告杨永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平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王路平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葛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