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路平与杨永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平,杨永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王路平。被告杨永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平与被告杨永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平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王路平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葛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