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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亚娟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娟,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方亚娟。被告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亚娟诉被告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亚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亚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亚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87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