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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将文学与彭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将文学;彭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罗立保字194号 申请人将文学。 被申请人彭跃中。 申请人将文学与被申请人彭跃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跃中驾驶的苏A×××××号(苏A×××××挂)重型半挂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彭跃中驾驶的苏A×××××号(苏A×××××挂)重型半挂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