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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恒利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沈雪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恒利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沈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利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雪飞,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402182824被执行人:沈雪飞,慈溪市××××丝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恒利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沈雪飞(2011)甬慈商初字第865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所有的位于掌起镇乐家村叶东公路边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已受偿305296元,未受尝1837138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利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