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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德明与黄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黄青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黄德明。委托代理人:高虹。被告:黄青林。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8层C座。法定代表人:袁寿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明诉被告黄青林,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明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黄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