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袁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洪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