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袁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洪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