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永福县卫生局与刘永生卫生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县卫生局,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金玉鹰,局长。被执行人:刘永生。申请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刘永生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福支行的存款205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