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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广红与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红,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朱广红。被告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红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亚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田杏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