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孔冬凤与杨彤、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冬凤,杨彤,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孔冬凤。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彤。被告: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跃,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冬凤诉被告杨彤、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2日,原告孔冬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冬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冬凤撤回对被告杨彤的起诉。审 判 长 徐文源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人民陪审员 孙新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