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红梅与余建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梅,余建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朱红梅。被告:余建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梅诉被告余建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梅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建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红梅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