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安良与刘金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良,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28-3号申请执行人周安良。被执行人刘金全。周安良与刘金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人刘金全除已支付44536.70元外再赔偿26708.86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4日权利人向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6月27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2011年12月14日我院以(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项10000元的执行。2012年2月27日周安良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16708.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金全愿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安良标的款13000元并已履行,周安良已领取案件标的款13000元并对3708.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州区人民法院(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何建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