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